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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财经原创】 银行相对安全吗?答案毋庸置疑,但也有一些“害群之马”混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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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相对安全吗?答案毋庸置疑,但也有一些“害群之马”混迹其中,需要我们每个人警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营业经理金某先后将到该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多名客户资金不入账,获取客户密码后,将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撤单,将客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其中1000万元被金某用来投资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从中赚取差额利息300多万。
被告人金某,1980年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大学文化,曾是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营业经理,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金某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工作期间,将购买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王某、姜某、魏某、贾某2、许某资金不入账,利用客户输入密码之机偷看客户密码,将客户已购买成功的理财产品撤单,吸收客户被害人王某的资金375万元、贾某1的资金100万元、姜某的资金500万元、魏某的资金50万元、许某的资金50万元,共计1075万元人民币,将客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被告人金某本人的银行卡中,将1000万元用于投资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从中赚取差额利息3036313.70元,剩余75万元在被告人金某的中信银行卡中。
到了2019年3月,因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金某未归还客户资金共计1075万元。无奈之下,4月9日,被告人金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投案次日,金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金某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金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金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375万元,向被害人贾某1退赔人民币100万元,向被害人姜某退赔人民币500万元,向被害人魏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向被害人许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共计1075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查封的被告人金某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变现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金某继续退赔)。
金某已被绳之以法,那么导致金某“投资失败”的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是何方神圣呢?
天眼查显示,国鼎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中一般经营项目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商务信息、经济信息咨询。该公司的“企业简介”显示,该公司是辽宁本土的一家金融服务机构,总部位于沈阳市,拥有鞍山分公司,长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于2014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国鼎财富集团。已运作的多个项目涉及地产、矿业、农业、科技、能源、汽车等多个领域。
国鼎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自然人徐兴旺和屈和平,分别持股70%和30%。该公司唯一的控股子公司为北京国鼎金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2月19日,国鼎公司持有98%的出资份额,并且是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公开信息,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曾于2019年6月25日对国鼎公司予以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沈公和(经)立字〔2019〕2155号)。裁定书载明,2019年6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载明:“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销售的理财产品有6个月期限年化收益9.8%,12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0.2%,18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2%等不同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2019年3月国鼎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2019年4月开始陆续有群众到我大队报案。我大队已对该案受理调查。目前已有55名投资群众资金受损,总金额为1864.4万元。初步估计受害群众400余人,资产受损金额2亿元左右。
2019年5月24日,据国鼎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国鼎金控”发布的《致投资者的一封信及良性退出公告》显示,“从这场金融风暴来临,国鼎公司停止金融业务至今,已将近两个月。”同时,该公司提供了资产补偿和三年期现金兑付两个计划供投资者选择。此后,该公众号未再更新。
实际上,类似金某这种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挪客户钱财的事不是个例。
据和讯银行报道,建设银行原涿州物探支行客户经理祝颖超因挪用客户资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书上显示,1995年7月,25岁的祝颖超开始进入建设银行涿州市物探分理处工作,并于2006年1月起任大客户经理,负责理财咨询。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祝颖超在担任建设银行涿州物探支行客户经理期间,祝颖超陪同办理业务,私自复印了蔡某夫妇身份证。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给蔡某夫妇银行卡开通了网银业务。将蔡某夫妇银行卡上用于理财的资金私自挪用,频繁通过网银转账和取现将资金取出。利用职务便利,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为由,擅自将闫某等人用于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857万元先后挪作个人使用。
因挪用出来的钱款炒股出现亏损,无法填补漏洞。为逃避责任,祝颖超编造挪用资金系受到建行行长冉某指示,拟让银行来承担以上损失,并在2013年10月辞职后逃逸。
案发后,建设银行涿州物探支行行长向公安机关报案,祝颖超被网上追逃。逃逸近4年后,2017年1月祝颖超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颖超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祝颖超经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判决祝颖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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