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息烽第三产业园区凤巢类项目招商引业优惠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要求, 围绕“一品一业、百业富贵”发展愿景,打造集群发展第三产业园。充分依托息烽位于贵州第一大城市贵阳与第二大城市遵义之间的优势,挖掘贵阳、重庆、广州、成都、上海、杭州、长沙、武汉、南昌、西安、昆明、太原、香港等 20 余个重要节点城市高铁直达息烽县城潜力,运用好高铁贵州、高速贵州、航空贵州、生态贵州带来的红利,解放思想,转变思维模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变招单个三产项目为招第三产园区凤巢开发商,变单一政府招商为委托园区凤巢开发商集群化招商,变招商引资为招商引人,迅速为息烽西南新城、息烽经开区导入中高端服务业态和消费人流,筑巢引凤,久久为功,保持战略定力,实现第三产业发展“基因变革”、转型升级,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扶持政策二十一条
创新思维,深化改革,充分挖掘利用社会资源,大力支持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含各级国有企业)投资开发运营第三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投资运营商),以其社会资源和产业链,招引其他各类第三产业企业入园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形成收益共享、合力发展新模式,在十三个方面二十一项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
(一)开发运营模式扶持
1.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在贵阳市息烽县西南新城、息烽经开区(县工业园区)、乡镇集镇所在地等区域,在符合规划条件下, 通过参加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第三产业园区,建设商贸大厦写字楼、交易市场、商务酒店、商贸城、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特色街区、专业卖场、美食城等,发挥筑巢引凤作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土储中心、县规委办等)
2.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面向息烽以外企业(不含县内法人企业)进行公开招商,入驻园区开展经营。招商入驻企业经三方认证后,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的第三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招商部门)、园区投资运营商、招商入园法人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投促局等)
3.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组建运营公司对园区内法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增值服务。县政府委托县商务局牵头组建包括财政、税务、金融机构、水电气、属地乡镇(社区)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专业服务团队为园区提供全方位服务。(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税务局、县投促局、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涉及乡镇<社区>等)
(二)收益共享扶持
4.建立收益共享扶持机制。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自建或招引入园企业合股共建美食城、商贸城、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专业卖场、特色街区、专业维修服务用房、影视娱乐场所等,在实现“六统一”(统一招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入统)前提下,产生的税收按照“先征后奖”原则,对园区投资运营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园区产生县级财政收益净贡献的 50计算(奖励额度按县级财政收益的 20计算,已享受总部经济等税收奖励政策的不予计算奖励额度),次年一季度兑现奖励。
对招商入园法人企业的扶持标准,由园区投资运营商视其情况自行制定奖励扶持政策给予扶持,但园区投资运营商必须保留5 以上奖励份额,以提高其服务园区企业的积极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由园区投资运营商与入园法人企业在招商入园时自行协商签订协议。根据园区投资运营商与入园法人企业签订的扶持协议,园区投资运营商须在每一年度结束后的次年一季度,获得财政奖励资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兑现给入园法人企业。 经县政府及其部门或息烽经开区(县工业园区)招商入园法人企业扶持标准由县政府、园区投资运营商、入园法人企业共同协商签订。园区投资运营商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入园企业的纳税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税务局、县投促局等)
(三)项目投资、招商成果奖励扶持
5.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及入园法人企业在园区揭牌土地实施商贸大厦写字楼、商务酒店、商贸城、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专业卖场等第三产业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奖励标准计算公式为:奖励总额(万元)=土地揭牌总价(万元)-30×宗地面积(亩)。奖励分 3 次兑现,即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成功入统(统计名录库)后,兑现奖励总额的 30;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兑换奖励总额的 40;当运营企业上规(限)入统,兑现奖励总额的 30;其他优惠政策可以“一事一议”方式协商解决。(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储中心)
(四)园区内商业物业资产市场化出售、出租扶持
6.为减少园区投资运营商的资金压力,尽快收回部分投资,园区内的商贸大厦写字楼、商务酒店、商贸城、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等商业性质资产面积的 70,可面向招商入驻园区的法人企业(或股东)出售或出租。出售价格和租金按市场化机制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对出售的资产,县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办理变更不动产登记手续。
园区投资运营商自持商业性质资产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30,可对外出租,自持商业性质资产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后,可用于市场化抵押融资。自持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以提高其根植性。(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规委办)
(五)金融政策扶持
7.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园区投资运营商可开展在建工程贷款、按揭贷款(针对入园法人企业或股东)业务,可牵头与金融 机构开展组团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 金融办、驻县金融机构)
(六)投资额、营业额贡献奖补扶持
8.对园区投资运营商和入园法人企业上规(限)入统后,年销售(营业)额同比上年增长贡献值达到市、县相关奖励标准的,企业及统计人员享受市、县相关奖励。(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
9.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招引企业入园新建高品质特色酒店, 或对现有陈旧酒店进行改造。对新建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引进国内、外知名集团品牌、顶级度假品牌酒店,建成正式运营 1 年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按市相关奖励政策执行(市、县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一次性奖励项目业主 600 万元、200 万元)。对老旧酒店通过改造、提升达到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每评定达标 1 家,按市相关奖励政策执行(市、县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一次性给予项目业主奖励 200万元、100 万元)。(牵头单位: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七)园区企业上规(限)扶持
10.园区投资运营商和入园法人企业,可享受县内企业上规(限)入统相应的省、市、县补助政策。对园区投资运营商招引入驻企业,每上规(限)入统一家,另外一次性奖励园区投资运营商 1 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等)
(八)园区增值服务收益扶持
11.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开展金融增值服务。园区投资运营商可帮助入园法人企业与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互联互保融资、园区现金流统一管理授信融资、仓单质押融资、订单合同融资等金融服务,破解入园法人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可协商收取一定的增值服务费。(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驻县金融机构)
12.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探索对入园企业按营业收入计提物业租金新模式,产生增值服务。园区投资运营商、入园租用物业的企业、驻县金融机构三方协调,设立统一现金流归集账户,入园企业在自设账户的同时,采购、销售等资金均从三方协调的统一现金流账户进出,以便于租金计算提取。鼓励园区投资运营商、驻县金融机构、租房生产经营企业互保开展流水贷业务,帮助租房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园区投资运营商协商可收取适度的增值服务费。具体协议及管理细则由企业协商自行签订。(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驻县金融机构等)
13.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开展物流增值服务。园区投资运营商可帮助入园法人企业抱团解决大物流问题,提高抱团议价能力,可协商收取一定的增值服务费。(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 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14.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开展采购增值服务。园区投资运营商可帮助入园法人企业抱团采购大宗物资,提高议价能力,可协商收取一定的增值服务费。园区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等由园区投 资运营商与入驻法人企业自行商定。(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 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九)员工子女教育扶持
15.对园区投资运营商和入园法人企业员工子女上学、入园, 由政府协调就近解决入学、入园,确保享受同等入学、入园政策。(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
(十)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扶持
16.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在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方面申请优惠政策,县政府帮助协调给予相关经营主体优惠。(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 局、县供电局等)
(十一)营商服务扶持
17.成立由县级领导担任指挥长的项目指挥部,协调服务园区建设和后期招商运营管理。力争创造“五当”速度(当年招商签约、当年完善规划手续、当年完成土地公开出让、当年开工建设、当年建成投产)(自签约起 12 个月内建成投产算“五当” 速度),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运营效率。(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投促局、县土储中心、县规委办等)
18.支持县商务局、县投促局采取“购买服务”和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第三产业招商代理商。所需资金经县政府同意后,据实列支。具体政策另行发文。(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投促局)
(十二)开发伙伴扶持
19.在园区投资运营商自愿并需要的前提下,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与息烽产投、城投、旅投、农投等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园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可由园区投资运营商选择县内国有企业作为合作伙伴联合竞买,投资运营商与县内国有企业联合竞买出资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成交价款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园区投资运营商首期应支付土地总价款比例不低于 50,其余土地款可按园区投资运营商与其选择合作的县内国有企业共同约定出资方式,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园区建成竣工验收后,县内国有企业以土地出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进行持股,参与园区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益;或按园区投资成本均价折算商贸大厦写字楼、商务酒店、商贸城、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等物业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到国有企业名下。具体协议由园区投资运营商与县内国有企业双方根据联合竞买相关协议另行协商签订。(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县产投公司、县城投公司、县旅投公司、县农投公司)
(十三)其他政策扶持
20.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及入园法人企业申请国家、省、市、 县有关市场建设、销售奖补、企业上规(限)奖励、员工培训、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金融办、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
21.支持园区投资运营商及入园法人企业员工在我县团购商品房,县政府可协调房开商给予优惠。(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第三产业人才及经营团队奖励
(一)鼓励第三产业高层次人才到息烽投资、就业
1.对到息烽注册商贸服务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在息烽县 缴纳薪酬类个人所得税每年累计达 5 万元以上的,按其薪酬类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度县级净得额的 80奖励高层次人才个人(个人薪酬类所得税缴纳额度×县级分成比例 24×80 )。
2.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息烽以入股、合作、合伙等形式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累计达 30 万元以上的, 按县级所得的 30奖励高层次人才本人(个人投资收益类所得税年累计缴纳额度×县级分成比例 24×30 )。
3.按照“收支两条线”“先征后奖”原则,次年一季度兑现。
4.此条扶持政策适用于在息烽境内开展经营服务、就业所有企业员工(含民营、国营、外资企业等)。(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
(二)设立息烽第三产业优秀经营团队奖
5.息烽县内单个独立法人第三产业企业,在息烽县年度累计缴纳税收达 5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 20以上,奖励该企业经营团队奖金 50 万元;年度累计缴纳税收达 2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 20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团队 20 万元。年度累计缴纳税收达 100 以上,且同比增速达 20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团队 10 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6.支持电商企业在我县注册电子商务公司,达到下列奖励标准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对应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达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缴纳税收县级贡献净收益 30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达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缴纳税收县级贡献净收益 40奖励;网上年销售额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给予缴纳税收县级贡献净收益 50奖励;对带动农产品出山的,享受省、市、县相关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7.支持从事运输、代理、仓储、冷链物流、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入驻园区,在息烽实现数据入统和缴纳税收的,按缴纳税收县级贡献净收益 50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各级项目建设奖补。(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
8.支持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第三产业企业入驻园区,在息烽实现数据入统和缴纳税收的,按缴纳税收县级贡献净收益50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对招商入园的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上缴税收均达 500 万元以上的,另外分别给予园区投资运营商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县投促局、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
9.支持软件及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企业入驻园区,在息烽实 现数据入统和缴纳税收的,按缴纳税收县级贡献净收益 50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如省、市制定印发新的奖补政策,按相关政策 执行。(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县投促局、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
10.支持进出口法人企业入驻园区开展进出口业务,单年度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达 500 万美元的,给予该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超出 500 万美元部分,按每超 1 万美元奖励人民币 200 元标准累计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投促局、息烽经开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办>)
11.优秀经营团队奖励兑现。优秀经营团队奖金总额的60奖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余下 40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分配方案由达标受奖励企业报县税务局审定后报商务局备案,由商务局向县政府申请兑换奖励资金,县政府兑现奖励时直接奖励个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招商入园企业条件
1.属于第三产业类(批发业、零售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土地管理业、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教育培训、卫生体检、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 娱乐业等)。
2.招商入园企业必须在息烽县注册独立法人和办理纳税手续。
3.招商入园企业自入园注册公司之日起,一年内营收规模必须达到贵阳市上规(限)入统(统计名录库)条件。
4.招商入园企业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必须达到“两无三少” 环保条件(无烟、无刺激性气味、少污水、少烟尘、少噪音)。
5.第三产业园总体投资强度须达到 100 万元/亩以上(含园区投资运营商的投资和入园法人企业的投资)。园区投资运营商必须招市场前景好、培育后劲足的法人企业入驻园区生产经营,园区整体产出每年税收须达 50 万元/亩以上。
四、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政策出台之前,按照协议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此前出台优惠政策的,按照协议继续享受原优惠 政策;已定协议但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奖补依据按本政策执行。本文件优惠政策由县政府分管商务的县领导统筹,县商务局牵头落实。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县投促局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要求,则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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