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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化名)聘请韶关市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公司)代为处理个人事务,却没想法律咨询公司要求其支付12万元的高...
张华(化名)聘请韶关市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公司)代为处理个人事务,却没想法律咨询公司要求其支付12万元的高额法律服务费。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张华向法律咨询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1万元。但法律咨询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业已生效。
2019年3月底,张华(委托人、甲方)因与案外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遂委托法律咨询公司(受委托人、乙方)进行法律服务代理,并签订《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其中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获得赔偿,都视为是乙方为甲方成功获得赔偿;若甲方违约,甲方除了需要支付叁仟元违约金外,甲方还需要按照第五条的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如下法律服务费:甲方赔偿款超出15万元(拾伍万元整)以上的部分作为乙方的服务代理费;如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则甲方必需支付乙方为收取法律服务费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张华在《法律服务代理合同》下方捺印确认。法律咨询公司为张华提供法律服务行为后,向其主张代理费。但张华认为法律咨询公司不具备按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条件,无权按上述合同主张代理费,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咨询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其经营范围为“提供解答法律询问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等”。张华和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法律咨询公司接受张华的委托,代为办理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约定超出15万元赔偿款以上部分作为法律咨询公司的服务代理费。法律咨询公司从事的仅是法律询问服务,却按律师诉讼代理业务标准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的收取服务代理费条款属无效条款,法律咨询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张华支付服务代理费,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另鉴于张华是在韶关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方案,法律咨询公司为张华的赔偿事宜确实付出一定的劳动,但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及精力成本较低,法律咨询公司收取较高的代理费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考虑到法律咨询公司已为张华提供的法律帮助,法院酌情调整法律服务费为1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批复“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以及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等规定,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盈利。对于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在律师诉讼代理收费已规范的情况下,必须也对公民代理进行规范,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的时候也要谨慎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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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法律咨询公司收取12万元法律服务费 法院判决其无权按律师诉讼代理标准收取》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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