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后所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
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后所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明确存款、理财等财产的数额,能够对分配方式达成一致,且其他财产也没有争议,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但是,如果双方协商未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判决定。
需要明确的是,可以主张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双方名下的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是以离婚时的账户余额为基数,而不是以收入的数额确定基数。如果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查清以后,转移的部分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
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做好准备,等意识到需要搜集财产线索的时候,对方已经搬走了,甚至已经提起诉讼了,这已经失去了搜集相关证据的最佳时机。
如果婚姻出现危机,应当在发生矛盾的早期及时搜集相关财产线索,包括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办理银行业务的凭条单据、理财合同、股票和基金账号信息等,如果发生诉讼,可以依据搜集到的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的流水、支取记录等,可以通过已有证据再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存款、理财等财产分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需要明确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理财等财产的数额。如果双方的财务信息比较透明,或者基本了解对方名下的存款、理财的情况,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直接就分配方式做出约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各自取得的数额,以及支付款项的时间;若不了解对方名下的财产信息,则只能通过起诉,在诉讼中查询对方名下的银行流水、余额、转账记录等。
二、及时搜集财产线索信息。在离婚诉讼中,查询对方名下的存款、理财的余额以及股票和基金等,需要掌握对方的银行账号、股票基金的开户账号等,因此,如果婚姻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建议及时搜集整理对方的银行账号、办理银行业务的凭条单据、理财合同、股票和基金账号等财产线索,以免双方分居后再难以搜集证据。
三、在诉讼中申请调查取证。若前期掌握的对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不齐全,可以通过已经调取的银行账号的流水,发现有关联业务的其他的账号信息,可以以此为线索,继续调取新的银行账号的流水情况。
四、个人财产的认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理财等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证据一般包括:婚前存款记录、婚前或婚后夫妻签署的财产协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书面材料等。
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若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查询,对于大额的支出、转账等,需要对方予以说明其去向,若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转移部分的财产仍应由夫妻双方分割。如果对方转移财产后,存在执行回款难的问题,可以在起诉离婚前或者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资金账户。
同理,自己也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存款进行处理,同样有被追回分割的可能,因此,若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前应当在律师指导下,对财产进行合理的规划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切记不要为了避免自己名下的财产被分割,而轻易将存款、理财等存入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名下,以免增加无谓的资金风险。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相比于现行婚姻法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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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离婚时单方银行卡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存款、理财等财产怎么分)》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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