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吴某的这些投资损失惨重。
首先是投资期货交易亏损合计2792.75万元,其中吴某使用本人和他人共10个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累计亏损2056.9万元,通过配资账户投资期货交易又亏损了735.85万元。
在炒股上,吴某使用多个账户投资证券股票,亏损合计163万余元。此外,在江苏某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炒白银、贵金属亏损785.06万元。
也就是说,吴某在炒期货、炒股、炒贵金属等投资上,合计亏损3700余万元。
此外,吴某将钱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合计约371万元,包括位于赣州市和于都县的多处住宅以及写字楼。并将上百万投资款、价值40万元的奔驰车、价值百万的房产赠予他人。
截至案发时,吴某未兑付的吸收和挪用客户资金为7813.95万元,向客户借贷金额为1120万元,合计8933.95万元。自2019年7月案发以来,该支行已代偿了涉案客户的实际损失,向本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及挪用公款中未兑付的涉案客户共计代偿7424.74万元。
2020年8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吴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同时,责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吸收的资金7969.8万元和挪用的公款453.15万元退赔给该支行。
一审判决后,吴某提出上诉,对挪用公款罪有异议,对挪用的453万元也应认定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数额,不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应认定为自首;其已经判处了有期徒刑,就没有能力退赔,不应判处其退赔。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0)赣07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吴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对退赔金额予以纠正,责令被告人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该支行7424.74万元。
编辑|杜宇李净翰 杜波
校对|孙志成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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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据南通广播电视台消息,去年年底,南通如东的一位林女士被拉进了一个基金理财交流群,群里不断有人晒出投资基金赚钱的截图,还有所谓的理财老师不断煽动,这让林女士逐渐地放松了警惕。
林女士一开始投了8千元,不到一周变成1万多,并且还能分几次提取本金。于是,林女士把她所有的积蓄23万4全都投了进去,却发现无法提现。受害人林女士报了案,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
林女士 受害人
一开始我投资得不多的,然后过了一个月左右,骗子跟我说他们公司有一个活动,就是充值多少送多少。
受害人林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骗子让她下载的交易平台,其实是一款假冒天弘基金官方天弘爱理财的APP。
凌春华 南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民警
犯罪嫌疑人搭建这个虚假的基金购买平台,它里面分几种不同的模式,按照投入的到帐时间不同,来进行不同的收益率的回报。我们这位受害人她当时买了一个5分钟的,投资了200之后,时间没有到期之前它已经涨到了所谓的298元,等最后结算完成之后这个钱就变成了300元,也就是说收益是50%。
林女士看到自己投资的第一笔八千元,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就变成一万多,并且还能分几次提取本金。林女士觉得找到了一条快速发家致富的捷径。
“我心动了然后就把我所有的积蓄23万4,我就全都投进去了,第二天账户上面显示43万多,然后我很开心我就觉得是真的,准备一个礼拜后提现的,然后发现提不了,提不了,一点也提不了。我急呀,我急呀,这是我所有的家当啊,我所有的钱全都在里面。”1月31日,林女士报警了,并向警方讲述了整个事情经过。
“骗子是我们一个大群里面经常发红包的一个人,我们也是经常抢他红包的,金额也是蛮大的,三四十、四五十啊都抢过的。那个大群是一个卖卖口罩呀、化妆品、日用品这样的群。”
去年年底,这位经常发红包的人就通过微信群,加了林女士为好友,把她拉进了一个“天弘基金理财交流群”。诱导林女士说,做微商没有做理财来钱快。
“我当时进群没有说任何话,我就在里面看 看看他们先是怎么弄的,因为我也知道现在骗子比较多,我就没有直接跟着他一起弄。”
然而群里不断有人晒出投资基金赚钱的截图,让林女士逐渐地放松了警惕,再加上所谓的理财老师不断煽动,她就开始拿钱投资了。
眼看着投进去的钱真的赚了不少,林女士就加大投入,没想到这回是血本无归。
“然后我就去派出所报案了,我就希望民警能把我的那个钱全都追回来。”
杀猪盘无处不在
“投资返利”“游戏理财”“股票推荐”……岁末年初,刚好是许多人进行新一年投资理财规划的时期,更需要消费者提高安全警惕,做好防骗识骗的准备,避免在投资理财中“踩坑”,甚至是上当受骗。
数据显示,30.22%的受访者遭遇过理财投资陷阱或骗局,股票推荐骗局、网络赚钱游戏骗局和网络博彩骗局是导致受访者蒙受损失的主要类型。虽然对比2019年的调查数据——43.93%的受访者遭遇过投资理财骗局已有显著改善,但要想彻底整治投资理财诈骗行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不同年龄来看,90后遭遇投资理财骗局的比例高于其他年龄群体,达到32.39%。90后踏入工作岗位后,对投资理财的热情得到释放,成为投资理财领域新生力量的“主力军”,但相关经验不足,容易成为欺诈的主要针对目标,导致遭遇骗局蒙受损失的比例较高。
从骗局发生渠道来看,社交媒体、电话短信和网站APP广告推送是受访者遭遇投资理财骗局最多的三个渠道,以社交媒体最甚。在遭遇骗局的受访者中有超过半数表示,自己是在社交媒体渠道上遭遇投资理财骗局。
警方提醒
凌春华 南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网络上有很多非正规平台,都是诈骗的圈套和陷阱,所以我们不要因为一时的小恩小惠,甚至一点蝇头小利就做出有风险的投资行为。
“杀猪盘”套路步骤
1、取得信任。诈骗分子会在添加好友之后,频繁与受害者聊天,让受害者对其产生信任,有些诈骗分子甚至会对受害者关怀备至,与受害者确定恋爱关系,让受害者对他(她)的信任更深。
2、怂恿投资。等到关系稳定,诈骗分子便开始怂恿受害者在他(她)们指定的平台去购买“股票”或者“投资”。一般一开始诈骗分子会让受害者小赚几笔以便投入更多。
3、大量投入资金。当受害者尝到甜头之后,诈骗分子会鼓励其投入更多的资金,如声称自己已经掌握了这个平台的“投资规律”或者有内部人操作等等,只要跟着他(她)投资稳赚不赔。这时,受害者已经深信不疑,通常会投入更大量的资金。
4、无法提现。等到受害者投入大量金额之后,看到平台金额并未增加,准备将里面的金额提现,发现提不出来。
5、销声匿迹。再想与对方交涉时,诈骗分子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等到受害者恍然大悟,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钞票已经进入诈骗分子的口袋了,并将受害者拉黑。
仅有一成受骗者追回全部损失
在投资理财中遭遇骗局将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呢?融360维度在调查中发现,47.42%的受访者表示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下,36.08%的受访者损失金额在3000-3万元之间,16.49%的受访者损失金额在3万-50万元之间,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受访者占比0.01%。
但数据显示,遭遇投资理财骗局蒙受损失后,仅有44.33%的受访者选择马上报警立案,20.62%的受访者选择向亲友寻求帮助,10.31%的受访者在网络发帖追讨,而有23.71%的受访者表示自认倒霉。
这也导致大众在遭遇投资理财骗局后,追回损失的情况不容乐观。调查数据显示,在遭遇投资理财骗局的受访者中,能够完全追回损失的仅占比11.34%,42.27%的受访者追回了部分损失,而有46.39%的受访者没有追回任何损失。
来源:投资快报、南通广播电视台、潇湘晨报、融360维度
财联社7月3日讯(记者 彭科峰)300万理财一年收益仅万余元,六旬老太不满意坚持索要当时副行长的口头承诺收益,这样的事情你敢信?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起理财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沈阳市曹老太掏出三百万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购买了某款理财,但一年之后收益仅有1.6万元。曹老太坚持认为银行未尽适当性业务导致其购买的理财有问题,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12万。
不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曹老太的诉求,认为银行无需赔偿。
300万理财一年后收益仅1.6万
曹老太出生于1959年6月,家住沈阳市皇姑区。2021年2月某天,曹老太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购买了第三方基金产品“易方达悦弘一年C”,共投入300万人民币。曹老太称,当时自己是在营业网点内部,经由副行长姜某“代客操作”,购买了这款产品。曹老太称,当时姜某向其承诺一年的收益为5.6%,自己其实并不了解这款产品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曹淑华通过手机操作购买了该基金产品。
2022年2月28日,理财产品期满本息到账,到账金额为本息合计3016221.08元。曹老太对于这笔收益大为不满,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了光大银行该支行,要求对方赔偿当时口头说好的差额损失,共计123278.92元。期间,她又追加诉求,要求按照光大银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为基数以一年期的LPR利率为标准给付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产品赎回日到实际给付之日)。
法院认为曹老太无损失驳回起诉
曹老太的理由是,光大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且由光大银行客户经理“代客操作”,自己在购买该基金产品时并不知晓系第三方基金产品。她还出具了和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当时并非本人手机操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还显示,在曹老太知道非光大银行产品时向姜某提出异议后,姜某表示“再给一次机会,自己也持有该产品”。
一审认为,曹老太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光大银行客户经理存在不当推荐、代客操作等行为导致其华购入本案诉争基金产品,故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光大银行提供的曹老太往期购买金融产品的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其已购买过多期金融产品,其中亦包括基金、信托等,曹老太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理应知晓基金类理财产品均非银行自营理财产品,亦知晓其并非保本理财,存在投资风险。因此,曹老太因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而未到其预期收益而请求代销银行赔偿该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曹老太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副行长姜某或者光大银行的其他员工向其承诺一年收益5.6%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通过和基金公司签署协议,代销其产品是非常正常的。易方达作为知名的基金公司,和多家银行都有销售协议,只要产品合规合法就可以。从上述案例来看,曹老太因为收益不达预期试图向银行索赔,但其未能举证银行没有“卖者尽责”,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不意外。至于理财人员承诺的口头收益并不可靠,必须要在合同中写明才有法律效应,但理财产品本身就具有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开合同中不可能写明该条款,宣传时也只会提供预期收益。
当然,银行是否存在“代客操作”的行为存在一定争议,但银行已经提供了曹老太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而曹老太并未能提供银行违规操作的证据,加之理财产品并无亏损,因此历经两审也均失败。“不过,去年发生了大规模的理财产品波动,投资者也需要多一些心眼,按照风险等级选择产品,不要迷信过去理财保本的神话。”这位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说。
近年来多名理财投资者起诉银行索赔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已经发生过多次投资者因为购买理财亏损而起诉银行的例子,不过结果并不一致。
去年年底,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王女士斥资100万元在广发银行购买定期理财产品,亏损约23万元,事发后,王女士将广发银行告上法庭,最终胜诉获赔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王女士能胜诉的关键,在于其此前填写的《风险问卷》显示其在购买系争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而本案系争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C级(高风险),法院最终认定故王女士在本案项下不属于具备丰富理财投资经验和相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当投资者。
今年6月,一则文书还显示,七旬老太陈女士通过恒丰银行南京分行的代销,斥资190万元投资了一款资产管理计划类的理财产品,产品属于中高风险收益产品,适合进取型、积极型的合格投资者参与。作为投资人,陈女士和代销机构恒丰银行签订相关代理推介授权书,授权该行对办理该理财产品的资金进行代理收付。据恒丰银行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问卷测试,问卷得分为62分,评估结果是“进取型”投资者。后来,由于该产品底层资产对应的金贵公司发生破产,陈女士190万元投资款全部损失。
法院认定,案涉产品的最大风险是存在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的情况,但产品合同中对这一最大风险并没有进行提示。因此双方都有责任,其中陈女士承担20%责任,恒丰银行则应承担8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恒丰银行向其赔偿152万元投资本金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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