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票据贴现、转贴现的实质
在一笔典型的企业贸易中,出票企业A(购货企业)签发票据后,交付收款企业B(销货企业)。企业B可用该票据来支付购买企业C的产品,同样企业C可用该票据来支付购买企业D的产品。当然,持票企业B、C、D都可以直接找银行E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E以获得现金。
贴现的实质是什么?
按照人行、银监会的政策,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因此从监管角度来看,贴现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一笔贷款,而票据是企业提交的质物(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这样,企业将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人,而且根据该法,“票据质押”与“背书转让”是完全不同的!)。贴现是一种质押式贷款,这是监管的观点。
银行E贴现后,可将票据转让给银行F,银行间的票据转让称为转贴现,银行F后续亦可将票据转让。从监管的观点来看,转贴现的实质是质押式贷款在银行间的转让。
票据贴现和转贴现,
银行怎么计提风险资产?
前已述及,票据贴现本质上一种质押式贷款,是银行E对企业D的债权。票据转贴现是银行F对前手转贴现银行E的债权。此类债权风险属于信用风险,需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按照银监会2012年最新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很多大型银行已经开始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但是,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数据、模型、系统要求较高,绝大部分银行尚没有能力使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主要基于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等数据,需要银行使用模型测算,因此采用这种方法的每个银行的计量方法肯定有差别,这里不作讨论。 主要说说权重法,这是绝大部份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一般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银行的票据贴现(属于对一般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票据转贴现属于银行对前手银行的债权,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办法中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两种。
那么其他金融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监会的分类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不算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
因此,银行转贴现票据,前手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前手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为100%。
从监管角度看,贴现、转贴现本质是质押式贷款,计提风险资本时需要考虑质物的“风险缓释”作用。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十三条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属于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按照上述规定,可对结论进行扩展:
银行票据贴现的风险权重为100%,如果该票据经商业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承兑,风险得到缓释,风险权重降至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经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承兑,无缓释作用。
银行票据的转贴现,前手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如果该票据经商业银行承兑,风险权重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银行票据的转贴现,前手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为100%,如果该票据经商业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承兑,风险得到缓释,风险权重降至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经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承兑,无缓释作用。
是不是只要背书过就需要计提?
如果通过资管计划投的票据如何计提?
银行E从企业D手里买断票据(贴现),经过背书,成为银行的贴现资产,银行需计提风险资产。银行F从银行E手里买断票据(转贴现),经过背书,成为银行转贴现资产,银行需计提风险资产。计提方法第二部分已详述。
重点来了!对于银行E来说,其背书买断票据需计提风险资产,背书卖断给银行F后仍需计提,不能消掉。因为票据具有追索权,银行E以后仍有被追索的可能。
银行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投资票据资产,该笔业务风险资产如何计提?
按照银监会等五部委2014年下发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根据127号文,银行开展资管业务投资票据,其风险资本计提与贴现、转贴现买断票据的风险资本计提应一致。
补充一个,票据承兑业务风险资本计提。承兑属于表外业务,并且是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100%,转换后再按照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100%的风险权重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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