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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事项...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1
对一般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6.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2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3
对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属于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普通公路路肩,且该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公路本质安全等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4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5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6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依法申请许可或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4.未因此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7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 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 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 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 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 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 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 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 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 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8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9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 间 )、涵洞堆放 物品,搭建设 施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 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 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 行为。
3. 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 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 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 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 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 安全隐患。
5. 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情形。
6. 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 安全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1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责令整改后,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未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路产污染损害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11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1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13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14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1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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