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利息计入哪个科目
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产生的损益计入科目是不同的. 需要综合理财产品的条款、银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投资标的风险特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报酬特征,确定其实质上能否作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地,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的风险和报酬特征实质上相同:
1、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只可投资于保本、固定收益型的金融工具,例如不附有转换权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并对所投资的债券品种及其在投资组合中的构成比例有明确约定;
2、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取得这些债券投资只能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并且持有至到期,不能通过交易所市场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即不获取市场差价收益和承担市价变动风险;
3、银行采用按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方式.
这样,在收益固定的前提下,银行的管理费收入也就固定了,相应地,银行将扣除管理费以后的利息收益全额付给理财产品认购人. 视同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时,可以根据管理层意图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型产品,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公允价值可以根据期末的投资组合中每一项证券的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计入不同科目.
营改增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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