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111民初4908号
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盛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顾问费本金人民币17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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