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民主理财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对村集体的
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村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对村民
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自觉接受镇农经站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一般由5至7人组成,群众代表数量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同步。理财小组成员要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并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农村财会知识。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须报镇农经站备案。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干部不得担任组长。
三、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村集体可以对理财人员适当补助。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活动,对本村的收支票据逐笔审核。对符合制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凭证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加盖村财务监督章,对手续不规范或开支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退回有关人员。
五、明确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与义务。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为:监督财务制度实施情况,重点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现金、银行存款、交镇代管款、财产物资的管用情况;检查会计帐目。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义务为: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财务事项进行审核;每次民主理财时,要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并签署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核查,并提出纠正意见,重大问题须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四十六条 村务公开
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和扶贫帮困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公布明细帐目,尤以“其他支出”要逐笔公布,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等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都应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二、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1)规范公开形式。各镇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统一规格、统—要求;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各村要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其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同时推行电脑触摸屏、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2)规范公开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季后18日为全市统一的村务公开日。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3)规范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三、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一并按程序设立,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市、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同步,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一半以上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法,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四、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
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归档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预(决)算表、分配方案、合同、契约、民主理财记载簿、村务公开记载簿及公开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等资料,是经济活动的记录和证明,是重要的经济档案,一律列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归档时间。会计年度终了,结旧建新以后,村会计或镇代理记账员应按归档的要求对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在次年的4月底前由村会计或镇代理记账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档案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管理。
第四十九条 档案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资料一律由镇农经站集中保管。镇农经站要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责任人,要有固定的保管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橱或档案柜,做到一村一橱。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重要会计档案 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 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对归档保管的档案资料,不得私自拆封或抽取卷页。对合并村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并入村,并由双方及镇农经站档案管理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撤销村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镇农经站保管,并由撤销村负责人及镇农经站负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档案保管人员对会计档案必须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火烧、虫蛀、鼠咬、受潮霉变或散失。
第五十条 档案调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本单位人员需调阅查看的,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有关单位需要查看时,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镇农经站负责人批准。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一条 档案移交。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操作员在记好最后一笔会计业务后,应打印出操作日志,操作日志应作为移接交档案之一。
第五十二条 保管年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期3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民主理财、村务公开记载簿及资料保存期5年;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账簿(总账、明细账、辅助账)、财务收支预(决)算、分配方案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保存期15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期25年;重要凭证、重要账簿、合同、契约、年度财务报表及文字分析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五十三条 档案销毁。销毁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对已过保管期限,拟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需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月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村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出书面请示,经镇农经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村共同派人监督销毁。销毁前,应仔细清点核对。销毁后,由监销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归档保管。对于保管期限虽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由市农经主管部门和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财会人员因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而受到打击报复,错误处理的,由市农经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责成所在村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由市农经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责成其所在村予以调换。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由市农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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