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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看,去杠杆、去资产池、去通道,缩短金融链条、加大透明度的监管思路应该不会变,关于理财业务的这三条监管趋势也应该不会变,至于监管的尺度到底有多大,只能等最终定稿下发后方可知晓,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作者:阿常
来源:常道金融
一、监管政策梳理
二、监管趋势分析
一是控制业务规模。央行MPA从2017年一季度开始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考核,纳入后广义信贷指标仍主要以余额同比增速考核。广义信贷属于MPA考核资产负债情况中资产端的组成部分,具体考核广义信贷增速与目标M2增速的偏离度,总分为60分,若全国系统重要性机构/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普通机构广义信贷增速与目标M2增速偏离度不超过20/22/25个百分点,则广义信贷指标考核为满分60分,否则为零分。
广义信贷增速是MPA考核的核心指标,由于其在资产负债类指标中进行考核,分值占比较大(60分),若不达标,显然资产负债类指标难以达标。此外,广义信贷增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本和杠杆类指标能否达标,资本和杠杆类属于硬指标,如不达标的银行将直接被划分为C类机构。而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后,必然导致银行MPA考核面临更大的压力,尤其是那些近年来理财业务爆发式增长的城商行等,当MPA考核面临压力时,考虑到理财资金成本要大于表内负债端的资金成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一般大于同期存款利率),为满足考核指标,银行会首先考虑压缩理财产品的规模,导致理财业务扩张速度放缓,规模压缩。同时,由于银行在之前不断发展理财业务的初衷,大多是为了通过理财资金将表内信贷资产腾挪至表外,规避监管和调控,现在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意味着表外理财业务这个“野孩子”被关进笼子里,与表内信贷业务一视同仁,银行规避监管的动力减弱,也就没有发展太多理财业务的冲动,这也会导致银行理财业务增长放缓。
二是实施穿透监管。2016年底,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对1104系统中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更新,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新增和修订部分报表内容,其中对于理财业务的统计口径变化体现了“穿透”的监管导向。
《理财业务统计表》(G06表)属于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类报表之一,是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发展情况的全面数据统计表,2017年版本在2014年版本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其中,G06_I《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产品分类情况》在“按目标客户划分”栏目中增加“金融同业专属理财产品”项,金融同业客户是指除填报机构自身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客户,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他持有正式金融牌照的机构,以及上述金融业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类产品,增加此项内容,表明监管部门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同业理财业务引起了重视。
G06_II《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资产负债情况》报表在资产端将理财资金的投向情况由原来的9项扩展为16 项,各项内再根据不同资产情况进行细分,同时统计产品穿透前和穿透后的期末资产余额(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委外投资-协议方式需进一步穿透),即通过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投顾方式管理的理财,既要申报第一层投向(如资管计划或信托产品),也要对资管计划或信托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投向进行穿透填报。这个统计口径的变化,是针对目前银行理财绕道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投资进行层层嵌套的规避监管的行为,强制要求披露所嵌套资管、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为表外理财计提风险资本奠定基础。
三是引导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纵观近两年来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的主要意图是要引导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理财业务从本质上讲应该是资产管理业务,开办业务应该秉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对个人理财的定义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该办法第八条还对综合理财服务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这就体现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风险自担的原则,银行只收取理财产品的管理费,不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这体现了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属性。
然而,银行理财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偏离了上述资产管理业务属性,将表外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通道投资到信贷资产等非标产品中,实质是向企业放贷,并向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承诺固定的本金和利息,即所谓的刚性兑付,承担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违背了资产管理的本质原则。更严重的是,在这种业务模式下,银行虽然承担了刚性兑付的风险,承担了信贷资产投资的信用风险,但却按照表外理财业务管理,不计提提拨备和资本占用,不计算不良率,不规避高风险行业的资金投向,可能导致监管统计数据失真,引发难以预料的风险事件,因此,监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银监会曾在2014年12月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版),里面就包含了引导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本质的内容,包括:非标资产回表,非标资产不允许错配,穿透管理(解包还原)和限制通道层级,分组产品的监管,细化托管制度,不允许资金池,建立风险准备制度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征求意见稿一直未下文得以真正实施。
两年后,银监会于2016年7月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版),这意味着自2014年12 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正式重启。内容主要包括: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禁止资金池操作;禁止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时嵌套证券期货资管产品;限制银行理财投资端的杠杆;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如: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规定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尤其是预期收益率型计提更加严格。这实际上也是对资管实质原则的重申。
紧接着,2017年2月,一行三会向银行机构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针对银行理财业务,提到严禁表内理财,不得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业务,赤裸裸的表达了监管层引导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红心。根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规定,”规定,保本理财产品将回归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当然,上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版)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至今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将来颁布实施的定稿与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可能会有出入,但从整体上看,去杠杆、去资产池、去通道,缩短金融链条、加大透明度的监管思路应该不会变,关于理财业务的这三条监管趋势也应该不会变,至于监管的尺度到底有多大,只能等最终定稿下发后方可知晓,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这绝对是2017年最值得金融界人士关注的政策法规,没有之一。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将于2017年4月15日(周六)下午在 北京 举行主题为“商改办焕新之路”的资管沙龙36期活动,诚邀您参与并分享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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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娱乐盟的签约作者“一只付友呀”!
希望本篇文章《银行理财业务政策法规全面梳理及监管趋势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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