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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甲在明知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涉嫌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甲在其无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Z市承包了一个土石方工程,并以...
案例四:甲在明知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涉嫌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甲在其无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Z市承包了一个土石方工程,并以项目资金短缺为由向乙借款5万元。同年4月9日,甲又以该项目缺资金为由再次向乙借款1万元,并承诺还款期限。超过承诺还款期限后,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直至案发,甲仍未归还该款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的的证据有:被害人乙的陈述、被告人甲的供述、证人丙、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2020年12月,甲通过丙认识被害人戊后,向戊借款2.5万元,用于归还丙父母的欠款。2021年1月,甲虚构其在Z市有一个土石方工程可以介绍戊入股5%,并表示之前的借款计入股资金。戊遂先后于2021年1月17日向其转款6万元。1月23日,甲以该工程需“打点关系”为由让戊再次转款5000元。后戊多次向甲催促还款,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1年11月仍未还款,戊遂向G县人民法院起诉甲,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甲归还戊欠款9万元。直至案发,甲仍未退还该款项。
2021年1月1日,庚通过辛介绍认识甲。甲虚构其在Z市投资了湿地公园扩建土石方工程项目,邀约庚参与投资。1月12日,庚向甲转账20万元作为投资款。同年1月21日、3月29日,甲以该项目需“打点关系”为由让庚先后转款2.7万元,庚先后合计向甲转款22.7万元。后庚多次追问工地开工时间,均被甲以各种理由搪塞。2021年6月,庚实地前往Z市考察发现并无该工程项目后,多次向甲催促还款无果,庚遂向G县人民法院起诉甲,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甲归还庚欠款22.7万元。直至案发,甲仍未退还该款项。
2020年11月中旬,甲以“C某”名义通过手机号码添加被害人甲2为微信好友,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6月15日,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甲2借款1万元。2021年7月,甲虚构自己有一个旧衣回收的项目,并邀约甲2投资,用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租赁仓库,之后甲又以收货为由让甲2继续投资,甲2先后合计向甲投资转款280600元,甲2未见该项目有任何收益,遂要求甲退款,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直至案发,甲仍未退还该款项。
2021年5月8日,甲通过被害人乙2、丙2介绍认识被害人丁2,甲虚构自己在D市承包有“绿地湖畔公园城”劳务工程项目,可以转包给丁2等人,但需丁2先行转款30000元“打点关系”,丁2遂向甲转款30000元。5月9日,甲提出劳务转包还需接待费,丁2又向其转款8000元。其间,甲以该项目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乙2款项7600元。同年12月,丙2向甲催要丁2被骗款项,甲称该项目结账还需要5000元“打点关系”,丙2随即向其转款5000元。直至案发,甲未退还上述款项。
经二审审理查明:1.2020年9月29日,甲被N县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承包土石方工程、旧衣回收项目、承包劳务工程等为由,先后骗取乙、戊等7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05900元。3.2020年11月中旬,甲以“C某”名义通过手机号码添加被害人甲2为微信好友,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6月15日,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甲2借款10000元。2021年7月,甲虚构自己有一个旧衣回收的项目,并邀约甲2投资,用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租赁仓库,之后甲又以收货为由让甲2继续投资,甲2先后向甲共转款268300元。甲2未见该项目有任何收益,遂要求甲退款,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直至案发,甲仍未退还该款项。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甲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S省G县人民法院(2023)XXXXXXX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撤销S省G县人民法院(2023)XXXXXXXX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甲退赔被害人乙人民币60000元、戊人民币90000元、庚人民币227000元、甲2人民币290600元、乙2人民币7600元、丙2人民币5000元、丁2人民币38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甲退赔被害人乙人民币60000元、戊人民币90000元、庚人民币227000元、甲2人民币278300元、乙2人民币7600元、丙2人民币5000元、丁2人民币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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