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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冷工商质监处字〔2018〕122号 关于对陈正科使用未按规定进...
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冷工商质监处字〔2018〕122号
关于对陈正科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正科,男,汉族,现年44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
2018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冷水江市锑都中路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正科经营的冷水江市精益眼镜行店内的验光仪从2015年5月至今未进行周期检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日,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81MA4NTQRB65,名称:冷水江市精益眼镜行,经营场所: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健康大厦),经营范围:眼镜零售。
当事人经营的冷水江市精益眼镜行使用了一台验光仪。自2015年5月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近三年时间,当事人一直未按规定对该验光仪申请周期检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8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场所;第三,当事人使用的验光仪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当事人在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健康大厦)经营冷水江市精益眼镜行的事实;第二,当事人承认自2015年5月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一直未对其店内使用的验光仪进行周期检定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5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系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黄狮路23号居民。
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以上证据都符合法定要求。
2018年5 月28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据告知书》(冷工商质监证告字〔2018〕170 号)和《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告知书》(冷工商质监处告字〔2018〕170 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证据,以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辨,对本局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验光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58项所列的应进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而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验光仪顶焦度标准器(JJG 922-2008)》规定,验光仪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当事人使用的验光仪自2015年5月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近三年时间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属于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验光仪长达三年未申请周期检定,时间较长,无减轻或从轻情节,应予以从重处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验光仪;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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