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很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因此,需要双方夫妻申请才行。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只有丧偶或离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规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1. 重庆市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 这是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地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来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
重庆市作为一个省级行政区,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条例来管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 主要包括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这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口发展的合理性。
相关问答
1. 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啥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这个条例是在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之后也有过一些修订,以确保它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2. 问: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对于生育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对于生育政策的规定主要包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也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
以下是几个具体例子:
3. 问:如果想生第三个孩子,河南省条例有哪些要求?
答:如果想生第三个孩子,河南省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必须是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农村居民,并且只生育了一个女孩,这样才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
4. 问: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会有什么后果?
答: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话,可能会面临一些处罚,比如罚款、不得享受有关的福利政策等,具体后果会根据违反的情况和严重程度来定,当然,现在政策也在逐渐放宽,但是遵守规定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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